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等14部門聯合發布指導意見。
加快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用地”的出讓
爭取年底前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。
河北日報訊(記者袁莉莉通訊員張曉東、孫俊)8月11日,河北省自然資源廳、省發改委等14部門聯合發布《關于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的指導意見》,提出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,力爭2022年底前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。2023年,省級以上開發區實施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。
根據指導意見,對以“標準地”供應的工業用地,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的基礎上,明確投資強度、畝均稅收、建筑容積率、單位能耗標準、單位排放標準等控制指標,出讓“標準地”,簽訂履約監管協議,按照“標準”嚴格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。
“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新增工業用地‘標準地’出讓,有利于加快工業項目落地,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,降低企業用地成本,持續優化營商環境,助力河北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。”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。
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全省新增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出讓的六項重要工作。
開展區域綜合評估。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,市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擬出讓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礦產覆蓋、地質災害、水資源論證、水土保持、文物保護、氣候可行性等評估項目的相關要求,組織完成區域評估。但已落戶項目對生態環境、安全生產等有重大影響的除外。、或高于區域統一評估標準,且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,不再要求對區域內市場主體進行單獨評估,評估費用不由市場主體承擔。
制定控制指標。在符合國家、省產業政策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前提下,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產業準入、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,構建符合本地實際、切實可行的工業用地“標地”出讓控制指標,并實施動態調整。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指標的基礎上,因地制宜增加平均畝產產值、生產控制、碳排放強度、科技創新、就業要求等地方特色指標。
實施“標準地”轉讓。“標準地”出讓前,由市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,在當地工業用地“標準地”控制指標的基礎上,結合具體項目準入和地塊實際情況,合理調整用地標準,共同提出擬出讓土地的具體控制指標,并出具書面意見,納入土地出讓條件。市、縣自然資源部門統一組織發布土地出讓公告,實行公開出讓。鼓勵以長期租賃、先租后租、靈活期限等方式供應“標準地”。單位取得《標準地》后,可以以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(租賃)合同》作為土地使用的證明文件,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的附言欄中注明“工業項目‘標準用地’”。
明確的業績承諾要求。“標準地”出讓后,由市、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與用地單位簽訂“標準地”履約監管協議,監管協議應明確“標準地”的控制指標、開工建設、竣工驗收、產出評審、獎勵措施及違約責任等內容。對提前或按期達產的,在監管協議中約定適當獎勵;嚴重違約時,可在監理協議中增加項目退地條款。土地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具體項目履約標準做出書面承諾。
建立聯合驗收監管制度。市、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合同和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,并按照約定進行獎懲。提前或按期達產者,按監管協議有關規定給予獎勵。竣工驗收和產能復查不合格的,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。整改后仍不能達成監管協議的,違約責任按照監管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做好“標準地”的收儲工作。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和土地供應計劃,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編制土地儲備計劃。在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,按照法定征地程序,對擬開發為“標準地塊”的地塊要及時征收。將完成征用等依法取得的土地納入國有儲備土地,完成必要的通路、供水、供電和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,達到開工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,為“標地”出讓打下堅實基礎。